F331.362
(1)森林产权清晰,物权与事权相统一。日本的森林资源实行国有、公有和私有3种所有制形式。国有林属全民所有,由中央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,地方政府在经济上对国有林既不投入,也不收益。
《湖北林业科技》编辑部.日本国有林管理体制改革经验[J].湖北林业科技,2006,(3):36